防爆电气现场检查常见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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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11-12 00:34:22
问题1:甲乙类爆炸危险区域场所电源配线采用塑料管。
  依据:《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6.1.1.3.1配线导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问题2:防爆电气观察窗出线裂纹,未及时更换。
  依据:《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1.2.1.3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问题3:甲类装置防爆操作柱缺少紧固螺栓,导致防爆结合面有缝隙。
  依据:《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1.2.1.4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

问题4:防爆配电箱引入装置直接采用镀锌管螺纹连接,未采用过度活接头。
  依据:《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1.2.2.6电气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引入口需用钢管连接时,宜用一个过渡压紧元件,达到先压紧密封圈后才可连接钢管,钢管连接有困难可增加活接头。

问题5:甲类装置防爆电气已使用6年,未进行过防爆专业检测。
  依据:《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7.1.3.2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问题6:罐区防爆区域内防爆操作柱紧固螺栓锈蚀严重,未采用镀锌件或不锈钢件。
  依据:GB50257-2014第3.0.7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问题7:甲类吸附装置防爆电气铭牌缺少防爆合格证号。
  依据:GB50257-2014第3.0.10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问题8:甲类装置一层电动机未固定在基础上,放在基础上。
  依据:GB50257-2014第4.1.2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问题9:甲类仓库的事故风机未按钮未与仓库内,缺少事故风机按钮的标志。
  依据:GB50257-2014第4.1.6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问题10:甲类场所风机的电动机风罩变形,摩擦电动机,未及时维修。
  依据:GB50257-2014第4.2.3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问题11:燃爆粉尘场所使用气体防爆电气设备,未使用粉尘专用的tD型粉尘防爆电气。
  依据:GB50257-2014第4.7.1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1、设备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应与爆炸性粉尘环境相适应。2、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问题12:甲类罐区防火堤内信号线有中间接头,未采用防爆接线盒。
  依据:GB50257-2014第5.1.1炸性环境电气线路安装符合下列规定: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20区、21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问题13:罐区防爆区域内防爆检修箱出线松动,密封圈未将电源线压紧。
  依据:GB50257-2014第5.2.3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1、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2、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3、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mm;4、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问题14:防爆区域的电动机连接未采用防爆挠性软管连接,不满足防爆要求。
  依据:GB50257-2014第5.3.6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1、电机的进线口。2、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3、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问题15:甲乙类装置机泵采用的防爆挠性软管部分变形严重,部分防爆挠性软管弯曲半径过小,导致开裂。
  依据:GB50257-2014第5.3.7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2、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问题16:甲类罐区防爆配电箱未使用线孔外采用钢制堵板进行封堵,只采用橡胶密封圈。
  依据:GB50257-2014第5.3.8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则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堵板,钢质堵板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问题17: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易燃气、液、粉体的设备金属管、非导电材料管未接地。
  依据:《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第6.1.1.4.1爆炸危险区域内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问题18: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线路未穿金属管保护。
  依据:AQ 3009-2007第6.1.1.1.2选用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导管内。

问题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未采取防静电的措施。
  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2条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2.1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6.3.2.2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6.3.2.3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6.3.2.4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问题20: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未设置泄压设施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未通往室外安全区域。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未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
  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7.5条7.5.1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7.5.2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通常推荐的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部超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9.1泄爆装置除尘系统的泄爆面积计算,以及泄爆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问题21: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铁质和塑料等不符合要求的清扫工具。
  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12.2条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

问题2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问题23:位于爆炸危险区域配电间非防爆电气设施未使用正压通风措施。
  依据:《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98-2009)5.5.10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的建筑,正压通风的正压值为30-50Pa;对于使用正压型电气设备,送风系统正压值不低于50Pa;对于爆炸危险气体有可能扩散到非防爆危险建筑物,该建筑物有产生电火花可能时,应设计维持不低于10Pa正压送风。正压室内应设正压指示仪和失压报警装置且与正压通风系统连锁,当室内正压值低于25Pa持续1分钟后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使备用通风机自动投入运行。

问题24:甲类装置分析小屋未采用正压通风。
  依据:《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98-2009)第5.5.9条设置在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类型电控设备,专用建筑(如分析器室)或直接安装在爆炸危险车间内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应设计正压通风。

问题25:甲类吸收装置爆炸危险区域内有配电室,采用正压通风,配电间墙上设置外开窗,未设置门斗。
  依据:《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98-2009)第5.5.14条正压室不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以及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外门,应设门斗或门廊,内外门均应密闭型,并应保证两道门不同时开启,同时门斗或门廊内应保持不低于10Pa正压;与爆炸危险装置相邻的墙不应设置可开启的窗;室内管线穿孔应密封,管沟内应填塞密实。第5.5.15条供隔离爆炸危险区域的门斗、门廊或小室,应设计维持不小于30Pa正压送风。

问题26:甲类罐区液位变送器信号线入口未进行密封封堵。
  依据:《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3019-2016第7.1.13防爆现场仪表及接线箱的电缆入口处应采用相应防爆级别电缆引入装置,宜采用防爆电缆密封接头或用密封填料接头进行密封。

问题27:电解厂房出口室外楼梯处未设置防爆门斗。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6.10条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问题28:甲类生产装置安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未提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3.0.5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问题29:泡沫站布置在原油罐区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原油罐的防火间距为15m。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版4.2.8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问题30:聚苯乙烯生产装置采用框架结构,一层的在线分析间空调、插座等不防爆,未采用正压通风措施。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版5.2.7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问题31:甲类罐区电缆接头未使用防爆接线盒。
  依据:《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6.1.1.1.10在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当不能避免时,在适应于场所防爆型式的外壳内进行;或用环氧树脂、复合剂或用热缩管材进行密封。GB50257-2014第5.2.1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问题32:甲类装置安全出口未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依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2.10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人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问题33:甲类仓库的照明灯开关设置在仓库内。
  依据:《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50484-2019第4.6.2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应使用防爆灯具,开关装设在室外;存在粉尘的场所应采用防尘型照明器;在潮湿环境应采用封闭型或防潮型照明器。

问题34:爆炸危险区域内部分防爆电气铭牌缺失。
  依据:《电力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57-2014第3.0.10条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的类型、级别、组别标志的名牌,并应在铭牌上标明防爆合格证号。

问题35:医药企业酒精蒸馏装置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独立与DCS控制系统。
  依据:《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5.8.4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或甲、乙类可燃液体的生产和储运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设置独立于基本控制系统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现场电子仪表设备应采取合适的防爆措施,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的防爆要求。

问题36:燃气锅炉在维修过程中未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第6.4.2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在通风不良的空间内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进行强制通风。

问题37:机加工喷塑区未采用防爆电气。
  依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4.8.1喷粉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防尘型电气设备。

问题38:喷塑回收系统采用塑料风机,袋滤器未连接静电接地极。
  依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 6.4.1回收系统一级旋风分离应按吸入式将风机布置在旋风分离器出口,风机叶片宜选用铝合金材料制作,严禁使用塑料风机,如风机后串联二级袋式除尘器,而且为自动喷涂,则风机应选择防爆型。6.4.2回收装置应选用导电材料制作。袋滤器应选择防静电滤料。

问题39:混料车间计量的电子地磅,未采用尘密型或防爆型插座插头;现场积尘未及时清扫。
  建议:《全省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标准手册》(2017版)(涉爆粉尘企业执法检查标准)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20、21、22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12476.1、GB12476.2规定的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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